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中 当事人书写借条不规范 容易把出借人的名字写为同音字 或者写成别名、熟称等其他称谓 然后等到讨钱时就耍起了赖 这不 汨罗法院就遇到了这类案子 案情回顾年5月5日,被告黄某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克(系化名)借款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老客人民币壹万元整,利息按月壹佰伍拾元计,还款提前通知,借款人黄某,年5月5日”。年1月4日,黄某再次向李克借款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老客叁万元整(¥.00)利息按叁分记,借期叁个月(已付壹个月利息玖佰元),借款人黄某,.1.4号”。借款到期后李克向黄某催讨无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时,被告提出他写给原告的借条中并未写明原告的大名,认为原告并不是适格的主体。承办法官经与原告核实,原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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