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常给人说媒,张某经熟人介绍与王某相识,询问王某得知说成一个媒得要元钱。张某委托王某给张某的儿子说媒,后王某为张某儿子介绍一个顾姓女子,张某儿子与顾姓女子相识后并按农村风俗过了礼,期间张某给付王某介绍费元,后因女方要求过高,遂两方并未继续相处。 张某认为交代给媒人的事情即“说成一门亲”(两人结婚)并未完成,遂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介绍费元。王某认为经其手介绍的两人都已经完成“过礼”风俗,毕竟婚姻自由,结果不是其能控制的,自己的任务也算完成了。另外,王某为其说媒来回奔波,有误工、通讯、交通等花费,该介绍费相当于给王某的补偿。二人因此发生纠纷,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就“说媒”一事达成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某委托王某为其儿子说媒,构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对于委托事项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对于婚姻自由的规定。王某为张某的儿子介绍一门亲事,最后因为张某的儿子与王某介绍的女子在彩礼、房子等问题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没有结成夫妻,未能他结合成夫妻的原因是王某作为媒人无法控制的。最终,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本案中的委托事项系王某为张某儿子介绍相亲,介绍费元系委托报酬性质。王某按照张某的意思给张某的儿子介绍相亲对象并完成了“过礼”等习俗,视为委托事务已经完成。张某给付王某介绍费元,是王某完成张某的委托事务后,张某给付王某的报酬。故张某要求王某返还该笔费用无法律依据。 “红娘”介绍相亲,帮人说媒,为他人牵线搭桥,必定会耗费一定的精力和时间,也需要一些费用的支出。从情理上讲,如果帮人说媒自己花费的时间和支出的费用得不到补偿,恐怕没几个人愿意“舍己为人”当“红娘”。所以,对于“红娘”牵线搭桥必要的劳务支出费用的诉求,应当适当予以支持。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汨罗时刻和微汨罗联合举办 往期热点〉〉〉 汨罗新媒体中心招聘视频制作啦!加入我们,你可以…… 汨罗农村建房要走哪些流程?哪里不能建?答案都在这! 汨罗市“单身男女”交友活动来啦!开启你的脱单之旅吧! 汨罗市“身边的感动”摄影大赛征稿启事 微汨罗∣罗城动态在你掌握长按识别北京治白癜风去哪家医院最好北京哪家医院治疗白癜风最权威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miluozx.com/mlsxw/366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