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王某常给人说媒,张某经熟人介绍与王某相识,询问王某得知说成一个媒得要元钱。张某委托王某给张某的儿子说媒,后王某为张某儿子介绍一个顾姓女子,张某儿子与顾姓女子相识后并按农村风俗过了礼,期间张某给付王某介绍费元,后因女方要求过高,遂两方并未继续相处。

张某认为交代给媒人的事情即“说成一门亲”(两人结婚)并未完成,遂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介绍费元。王某认为经其手介绍的两人都已经完成“过礼”风俗,毕竟婚姻自由,结果不是其能控制的,自己的任务也算完成了。另外,王某为其说媒来回奔波,有误工、通讯、交通等花费,该介绍费相当于给王某的补偿。二人因此发生纠纷,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就“说媒”一事达成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某委托王某为其儿子说媒,构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对于委托事项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对于婚姻自由的规定。王某为张某的儿子介绍一门亲事,最后因为张某的儿子与王某介绍的女子在彩礼、房子等问题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没有结成夫妻,未能他结合成夫妻的原因是王某作为媒人无法控制的。最终,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本案中的委托事项系王某为张某儿子介绍相亲,介绍费元系委托报酬性质。王某按照张某的意思给张某的儿子介绍相亲对象并完成了“过礼”等习俗,视为委托事务已经完成。张某给付王某介绍费元,是王某完成张某的委托事务后,张某给付王某的报酬。故张某要求王某返还该笔费用无法律依据。

“红娘”介绍相亲,帮人说媒,为他人牵线搭桥,必定会耗费一定的精力和时间,也需要一些费用的支出。从情理上讲,如果帮人说媒自己花费的时间和支出的费用得不到补偿,恐怕没几个人愿意“舍己为人”当“红娘”。所以,对于“红娘”牵线搭桥必要的劳务支出费用的诉求,应当适当予以支持。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汨罗时刻和微汨罗联合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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