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会,难免喝酒, 有些人喝高兴了就忘乎所以, 酒后驾车,总觉得没事没事, 一起喝酒的朋友好像也很少会强加阻拦, 通常都是提醒一句,不听也就算了。 不过最近,汨罗法院屈子祠法庭判了这么个案子,一男子与朋友参加聚会后酒驾身亡,同行的朋友对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被判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年4月27日下午,被告湛某某在去修翻斗车的途中遇到驾车行驶的吴某某之子,两人打招呼后一起前往汨罗市区参加朋友聚餐。饭桌上,吴某某之子与其他一起就餐的11人分喝了3瓶白酒,被告湛某某未饮酒。 饭后,由湛某某驾驶吴某某之子的车返回。行驶至汽车修理店附近,被告湛某某下车去开其在此修理的翻斗车,任由酒后的吴某某之子自行驾车回家。途中,吴某某之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原告吴某某认为,被告湛某某在聚会上对其子进行劝酒且自己并未饮酒,应当预见其儿子酒后驾车的严重后果,却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吴某某之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吴某某多次找湛某某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认为 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为吴某某之子本人。 被告湛某某未尽到劝阻及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明知吴某某之子在就餐时饮用了大量白酒,属于不能驾驶的情况下,任由其自行驾车回家,致使其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应当对吴某某之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事故的原因及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湛某某对吴某某之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湛某某赔偿原告吴某某因其子死亡产生的损失.15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 说 法 亲友间因聚餐后酒驾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并不少见,共同聚餐者对彼此的人身安全都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即饮酒人之间应当承担适当的互相提醒、劝阻、照顾及扶助等义务,履行上述义务有瑕疵者都可能被判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10月1日后为《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当存在以下4种情形时,同席饮酒者都有可能承担责任: 01 强迫性劝酒如果行为人在饮酒过程中存在反复劝酒、强迫灌酒、无节制斗酒等行为,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02 明知对方不胜酒力仍劝酒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欠佳,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0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04 酒驾未劝阻导致事故 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共同聚餐者通常会被判令承担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聚餐、酒驾,那些不容错过的常识 首先,酒驾等交通肇事的主体不止限于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同样不得醉酒驾驶。 其次,亲友间聚餐需要承担附随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饮酒者。共同聚餐期间没有喝酒的活动组织者、参与者同样应尽到安全保障的照顾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再次,中途离席者离开前应将已经醉酒者托付到有能力照顾的人手中,或联系其家属前来接送。离席时,其他共同聚餐者尚未醉酒,能够妥善照顾自己的,对于其后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中途离席者不承担责任。 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一次次血的教训警示着人们:关爱生命,拒绝酒驾。 来源∣汨罗人民法院 编辑∣瑾儿 . 商务合作联系:戴春华 赞赏 长按北京哪有白癜风专科医院北京白癜风医院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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