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2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来源:汨罗发改

为规范我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11号)和《岳阳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岳发改价服[]号)等有关规定,汨罗市印发《汨罗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这意味着,以后机动车在城区停放,将实行服务收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不同停车场(位)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

下列停车场(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商业场所(包括写字楼、商场、宾馆、饭店、餐饮、

酒楼、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的停车场(位);

2、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位)(含机械式立体停车楼);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位);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位);

5、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细则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下列停车场(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在本细则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不同时段自主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位);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位);

3、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位)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位);

4、其他依法应当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位)。

城市道路(含街巷和开放式社区内的道路,下同)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位),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位)。

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照车辆占地面积的大小、停场(位)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实行类别差价、等级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同一区域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车辆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计收。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单位或住宅区专用停车场(位)对本单位、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在停车场(位)能保持正常周转的条件下,对社会开放,实行计次、计时的收费方式。

实行计次收费,每次以12小时为限。

公共停车场(位)、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实行以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设置电子计时装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非营业时段的停车场(位);、

(二)人工值守道路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自动计费道路停车泊位在晚上21:00至第二天早上7:00(下同);

(三)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合理时间内办理业务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四)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五)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位)后即停即走或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以及夜间在非营业时段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六)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七)公共停车场(位)、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件的残疾人的车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车辆。

汨罗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公布的收费标准以小汽车为准,其他车型按所占小汽车车位数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汽车标准的四分之一收取)

1、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最高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自动计费标准

人工值守收费标准

每车位

每车位每30分钟1元,不足30分钟按1元计费

按小时计时收费,每小时3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备注:人工值守道路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自动计费道路停车泊位在早上7时前、晚上21时后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2、城市繁华区域停车场(位)最高收费标准

方式

时间

计时

白天

5元/时

夜间

2元/时

备注: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夜间是指晚上21:00至第二天早上7:00)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公益(公用)事业单位(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方式

时间

计时

计次

白天

5元/时

10元/次

夜间

1元/时

5元/次

备注:1、停车场(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对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

2、停车场(位)不够周转的,除符合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车辆外实行计时累加收费;

3、鼓励办公场所停车场在非办公时间向社会错峰开放,但每车每天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0元。

4、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次按12小时计算。

4、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白天

5元/2-4时、8元/4-12时、10元/12-24时

夜间

1元/时

备注:1、停车场(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对与就诊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

2、停车场(位)不够周转的,除符合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车辆外实行计时累加收费;

3、医院应鼓励职工车辆院外停放。

4、对就诊和照顾探视病人的车辆实行不低于1小时的免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白天每车最高不超过10元,晚上每车最高不超过5元。

5、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方式

场地

计时

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配套停车场

5元/时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元/时

备注:1、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车辆免费;

2、进入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配套停车场划定过夜停车区域的车辆,每车每天最高不得超过30元,进入临时停车区域过夜的车辆,每车每天收费不封顶。为避免过夜车辆进入临时停车区域引起收费争议,停车场经营管理方应当在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及时提醒车主;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每车每天最高不得超过20元;

4、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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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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