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人员对帝豪国际一门面进行搬迁 本是好友,却因转租门面反目,一方拒交租金,另一方则强锁门面,双方闹上法庭。9月18日上午,汨罗法院执行局、归义派出所、当地社区工作人员共30人来到帝豪国际古罗巷,对一门面进行强制搬迁。 好友因转租门面反目,拒交租金合同解除 记者从汨罗法院了解到,位于帝豪国际的相关门面系汨罗市影剧院所有,由其租与鑫开园公司,租赁期限为至年。年年底,鑫开园公司将古罗巷两个门面出租给何辉,租期3年,何辉又将两个门面转租给原告吴欢。 吴欢承租门面后,将其中一个门面出租给好友刘艳,租赁期限为年4月1日至年9月30日。双方约定,租金每年递增3%,每年提前一个月交付下一年全部租金。年12月30日,吴欢与何辉达成协议,由吴欢支付47万元给何辉,何辉将承租的两个门面转让给她,同时由吴欢与鑫开园重新签订租凭合同。三方均无异议。 刘艳从吴欢处承租门面后,付清了年4月1日至年4月1日的租金。后段租金,刘艳以其合伙人夏军未能顺利从何辉处受让两门面而拒交应付租金为由,表示只愿支付部分租金,夏军应交付的租金部分应由吴欢自行到夏军处收取。 年5月10日,吴欢向汨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刘艳的租赁合同,同时要求刘艳返还承租的门面并交付应付租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艳自年4月2日后未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支持原告诉讼要求。合同解除后,因被告继续占用原告承租的门面,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基于租赁权而产生的财产权益,故被告需支付4月2日起至门面实际交付之日时止的租金及占用期间使用费。法院认为夏军不是本案当事人,不构成反诉,对于刘艳向吴欢及夏军的相关请求,被告刘艳可另行诉讼。 门面到期,租客能否索要装修费用? 判决7月14日生效后,刘艳并未履行其义务。双方依然僵持不下,8月18日,刘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月8日,法院执行法官来到该门面,刘艳、夏军均在场,两人称愿意腾空门面,因店面开业才一年,要求吴欢赔偿其6万元装修费用。9月12日,执行法官发现该门面依然未搬,此时,夏军称如吴欢不付清装修费用,他们就不搬。9月18日,法院执行法院、派出所民警、社区工作人员共30人来到该门面,对其进行了强制搬迁。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合同法第条的规定,承租期限届满,那么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就装修费用问题,如双方事先没约定,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出租人不用补偿租赁房屋的装修费用;有约定的,首先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否则,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补偿装修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据了解,在房屋租赁中,装修房屋要经过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利要求承租人拆除并恢复原状;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装修部分能够拆除搬移的,直接拿走,但不得破坏房屋;不能搬移的部分,可以和出租人协商,但出租人也可以要求承租人拆除并恢复原状。(文中均系化名) 赞赏 长按北京白癜风治疗要多少钱商务BD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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